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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被盗概不负责?健身房张贴提示标语消费者质疑

来源:百信手机论坛 作者:吴工 发布时间:2006/2/28 8:55:34

一健身会所的会员在该会所洗澡时手机丢失,会所一主管承诺向领导汇报后两天内给失主答复。近日下午,失主去寻求答复时,该会所以他们张贴有“贵重物品会员妥善保管”的提醒以及在办理会员业务时,双方已经签订相关合同为由拒绝赔偿。

会所消费手机被盗

近日下午5时许,记者在郑州某国际广场“维体健身会所”见到了市民王女士。据她介绍。22日下午5时许,她在该健身会所洗澡时储物柜被撬,放在衣兜内的一部手机丢失。当时她就把此事反映给该会所,客服主管朱某承诺将情况汇报给领导后两天内给王女士答复。近日下午4时许,王女士携带所丢失手机的发票来到该会所时,朱主管称会所已经在储物柜附近张贴了“贵重物品会员妥善保管”的提示,所以王女士的手机丢失会所不应承担责任。

会所否认自己有责

下午5时30分许,记者见到了该会所的客服主管朱先生。他向记者介绍说,当时事情发生后,他就积极协助王女士补办了一张手机卡。对于记者提出的王女士的手机是否是在该会所丢失一事,朱先生称“应该是”,但朱先生又告诉记者,会所一方已经在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地方张贴了“贵重物品会员妥善保管”的提示。而且在办理会员业务时,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,其中一条约定“请妥善保管私人物品,如有遗失或损坏,本俱乐部概不负责”。所以他们没有责任,他们不会赔偿王女士的损失。

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

近日,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。孟律师介绍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,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因此经营者不管是以张贴了提示为由,或者在合同中制定条款,以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,都是不具备效力的。消费者在处理类似情况时,可以向消协投诉,也可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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